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2-04

案號

KSDV-113-司催-367-20241204-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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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劉兆奇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   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   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第55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核,聲請人主張本票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因聲請人   未補正公示催告聲請狀狀底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亦未出 具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8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大樓管理委員會代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即難認聲請人已釋明其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依前揭規定,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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