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完結

日期

2024-12-25

案號

KSDV-113-司司-127-20241225-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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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連佩莉 上列聲請人聲報麗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所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 、連同各項簿冊提請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及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公司法第331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分別明定。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屬公司非訟事件,法院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是否為合法之聲報,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完結。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麗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 成公司)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由聲請人就任為清算人,經本院以民國112年12月25日雄院國民司甲112司司232字第1129022386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麗成公司已於113年7月31日清算完結,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查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固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 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紀錄等附卷為憑,惟經本院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查詢麗成公司有無欠稅情事,該局函覆麗成公司截至113年8月28日止尚有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預估應納稅額新臺幣415,390元,請暫緩清算完結之核備,並於113年12月25日回覆確切應納稅額目前仍在查核釐清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年8月28日財高國稅鎮服字第1130553305號函、本院113年12月25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足認麗成公司仍有預估欠稅須待正式核定,其清算事務即尚未了結,則聲請人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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