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DV-113-司司-164-20241224-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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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王文勝 關 係 人 佳雄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呈報就任佳雄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 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其為佳雄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 未檢具股東名冊、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出席簽到表、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已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報明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等,亦未說明其得為呈報為該公司清算人之理由及依據,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113年11月26日通知命補正,該通知均已送達聲請人,茲已逾期迄未補正,此均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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