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完結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DV-113-司司-166-20241230-2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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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蕭志文 送達代收人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高雄所 上列聲請人聲報蕭志文醫療社團法人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所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 、連同各項簿冊提請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及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公司法第331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分別明定。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屬公司非訟事件,法院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是否為合法之聲報,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依民法第40條規定,法人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等,清算人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完結。復按法人之清算程序,除民法法人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蕭志文醫療社團法人已報請主管 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由聲請人就任為清算人,經本院以民國112年12月15日雄院國民司丁112司司209字第112100059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蕭志文醫療社團法人已清算完結,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查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固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 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報告書、社員臨時會議紀錄、清算申報表、財產分配表等附卷為憑,惟經本院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查詢蕭志文醫療社團法人有無欠稅情事,該局函覆蕭志文醫療社團法人截至113年11月19日止尚有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預估應納稅額新臺幣657,396元,請列入清算債權並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優先分配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年11月19日財高國稅新服字第1130302632號函附卷可稽,足認蕭志文醫療社團法人仍有預估欠稅須待正式核定,其清算事務即尚未了結,則聲請人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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