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SDV-113-司司-183-20250124-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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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陳怡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以書面為載明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等清算人資格之證明文件、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在案,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亦有明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明揭其旨。 二、查聲請人聲請向本院呈報就任高雄市東西方命理諮詢從業人 員職業工會之清算人,惟未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證明、該職業工會最新變更登記資料、工會章程及全體會員名冊(包含理事及監事名冊)、經會員大會決議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等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載明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所、就任日期),亦未附具該工會財務報表、財產目錄,及該財務報表、財產目錄經會員大會承認及監事審查同意之報告書,暨清算人於就任後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公告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12月2日、12月26日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7日內補正,該等補正通知已分別於113年12月5日、114年1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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