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DV-113-司司-187-20241129-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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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蕭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 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分別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為高世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 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344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分別於113年10月22日、同年11月14日送達聲請人及其送達代收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回證、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