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SDV-113-司司-189-20241206-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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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謝俊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定有明文。又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鑫明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統 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該公司之所在地係在高雄市路○區路○○路0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清算人,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