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DV-113-司執助-6245-20241209-1

字號

司執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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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助字第62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周侃鋒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仲仁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對於金皇企業社之租金債權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按商號之型態可為為獨資商號及合夥商號。在獨資商號情形 ,商號即為所有人,故商業僅為所有人經營營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悉歸屬商號所有人。 二、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金皇企業社之租金債權 為執行,然上開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負責人為相對人,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在卷可稽。上開企業社既為獨資商號,依前揭說明,獨資商號為所有人經營營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獨資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財產悉歸屬獨資商號所有人所有,故獨資商號所有人對於自己之獨資商號並無租金債權之可言。準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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