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SDV-113-司執消債更-174-20250205-2

字號

司執消債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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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4號 第 三 人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前鎮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王玉玲 第 三 人 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董志仁 受 處 分人 陳國欽 債務人陳宏仁執行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第三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小港地政事務 所名稱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前鎮地政事務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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