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DV-113-司執消債更-242-20241128-1
字號
司執消債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2號 聲請人即債 林世興 住彰化縣○○鎮○○巷00號 務人 代 理 人 王家鈺律師 第 三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第 三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上列當事人間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認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富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不得為變更要 保人、變更受益人、辦理保單借款、終止保險契約、領取解約金 、領取保險金或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等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世興業經本院民國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4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附表: 編號 要保人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1 林世興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Z000000000-00 2 林世興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Z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