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DV-113-司執消債更-96-20241210-2
字號
司執消債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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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聲請人即債 黃品嘉 住○○市○○區○○街00巷0號7樓之2 務人 代 理 人 陳建誌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請求執行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中關於「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之記 載,應更正為「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