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DV-113-司執消債清-101-20241220-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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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 聲請人即債 吳絲絲(原名:吳美靜.吳美玉) 務人 代 理 人 陳柏乾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 消債清字第32號裁定於民國113年8月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本院經查現亦查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