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DV-113-司執消債清-105-20250213-2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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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5號 聲請人即債 游文勝(原ID:Z000000000號) 務人 代 理 人 兼 管理人 呂家鳳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欄,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表: 公同共有財產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暨其上同段228建號 分割方法 一、上開公同共有不動產依據國稅局核定之財產價值為新台幣(下同)92萬3,806元,尚有抵押債務,繼承人共有4人,是本院以22萬2,500元採為債務人應有部分之價值。 二、因共有人游淑真有以22萬2,500元承買債務人應有部分之意願,本院選任管理人向臺灣高雄少及家事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調解事件,聲請調解之費用由債務人繳納負擔。 三、調解聲明為前開不動產,由相對人游李惜、游文賢、游淑真分別以1/4、1/4、1/2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游淑真須於調解期日當場交付面額新台幣22萬2,500元之台灣銀行支票予管理人收訖。相對人須自行負擔辦理相關行政登記所需之全部稅金與規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