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DV-113-司執消債清-121-20241218-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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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1號 聲請人即債 錢姿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務人 代 理 人 吳武軒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債務人於112年5月29日終止國 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契約,領回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7,98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61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存款94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存款33元,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債務人陳報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存摺內頁影本、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等在卷足憑。其中存款均金額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惟債務人願意繳納相當於兆豐銀行存款94元、郵局存款61元、國泰世華銀行存款33元,合計存款188元,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終止國泰人壽保險契約,領回保單解約金7,985元、存款188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