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DV-113-司執消債清-122-20250218-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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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2號 聲請人即債 周奕均(原名:周奕崴、周晉霆) 務人 代 理 人 吳龍建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債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瑞銘 相對人即債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 6號裁定於民國113年9月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富邦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 ,本院已請該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其他請詳見本院114年1月8日函),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