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DV-113-司執消債清-158-20250218-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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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8號 聲請人即債 陳中新 住○○市○鎮區鎮○○街000巷00號1樓 務人 之3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債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車牌號碼:328-EER普通重型 機車(西元2008年7月出廠)汽車乙輛(下稱A車)。而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契約之要保人非債務人,非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此有債務人補正狀、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函文、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在卷可稽。其中A車,債務人具狀陳報於距今3至4年前已出售予資源回收業者,惟未辦理過戶或註銷等語。復查A車之車齡已逾16年,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本院亦無從變價分配;國泰人壽保險契約之要保人非債務人,債務人為被保險人。該保險契約依國泰人壽來函所示,無保單借款,亦無要保人變更紀錄,非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本院無從變價分配。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資產公司)外,其餘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此有本院114年1月13日雄院國113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58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收文、收狀資料查詢單等在卷可稽。而富邦資產公司具狀表示無意見;良京公司請求調查有無其他應屬清算財團之保單部分,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所示,查無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壽險、產險保險資料,債務人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亦查無要保人變更紀錄。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