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3-17
案號
KSDV-113-司執消債清-166-20250317-2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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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6號 聲請人即債 龔鈴仙 住○○市○○區○○○巷00號 務人 監 護 人 龔枝南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債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 消債清字第23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因債務人於民國113年6月間因顱動脈破裂,腦出血昏迷,瞳孔放大,送醫急救,但醫療後已完全失能,巴士量表評為0分,完全依賴,無法自理,全天需人照顧,且另罹有癌症,經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113年11月29日公告選定其父為監護人等情,本院已於114年2月12日裁定將其保單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裁定已確定。除此之外,債務人無其他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