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0-18
案號
KSDV-113-司執消債清-80-20241018-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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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 聲請人即債 莊百章 務人 代 理 人 陳清和律師 相對人即債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 76號裁定於民國113年6月2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 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