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SDV-113-司執消債清-82-20241107-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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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2號     異議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異議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冠翰  住○○市○○區○○路00號8樓    異議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及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孫碧珠              住○○市○○區○○路000號3樓    異議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梁鐵軍              住○○市○○區○○街0號10樓    相對人即債 許愷倫  住○○市○區○○○路0巷00號    權人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8月20日公告之債權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8月20日公告之債權表,項次參、無擔保及無優先 債權人,編號6,相對人許愷倫之債權應予剔除。 其餘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未於申報期間申報債權,復未 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證明其債權存在,債權表編號6之債權,應予剔除,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未依期限陳報債權,本院乃依債權人清冊所載 登載其債權於債權表。嗣異議人對債權表編號6所載相對人之債權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13年8月29日函請相對人應於文到7日內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及資金往來證明文件到院,該函文業於113年9月2日送達相對人許愷倫,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準此,尚難認相對人對債務人有新臺幣(下同)5萬元債權存在,應認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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