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SDV-113-司執消債清-9-20241202-2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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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聲請人即債 吳天從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務人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報酬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清算程序之管理 人,辦理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變價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斟酌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