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DV-113-司執消債清-9-20241224-3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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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聲請人即債 吳天從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 消債清字第140號裁定於民國113年1月2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陽信銀行股票,債務人已繳 納等值案款,加計原預先繳納預計用以變賣不動產之清算財團費用預納款,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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