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SDV-113-司執-103455-2024111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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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3455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55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苡薰              住同上 債 務 人 黃富連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富連所有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以及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以南市財佳字第1132809977號函之內容,前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為台南市○○區○○0000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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