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SDV-113-司執-117083-2024101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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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708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致平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黃柏嘉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柏儒 住○○市○○區○○路○段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石正霖 住○○市○○區○○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石正霖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右昌分行之存款債權,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非本院轄區,另請求查詢債務人陳柏儒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