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DV-113-司執-118396-202410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83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曾慶國 債 務 人 梁祐豪 債 務 人 何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原先聲請扣押債務人梁祐豪於第三人好市多股份有限 公司處之薪資債權,然前開第三人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傳真異議表示債務人係在桃園分公司任職;此外,本院依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梁祐豪以及何秀娟的勞保加保資料,經查,債務人何秀娟現加保於第三人崧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市○○區○○路0000號);債務人梁祐豪現加保於第三人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原燒桃園台茂店(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6樓)以及崧睿企業社(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