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17

案號

KSDV-113-司執-120887-202410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08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麗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下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僅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或   應為執行之行為,顯無本法第7條第1項適用,自應依同條第   2項之規定,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經查,債務人之住所所在地係在高雄   市仁武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因非本院轄區,爰   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