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DV-113-司執-121106-2024100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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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10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吳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請求權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分別設於臺北市大安區、中正區、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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