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SDV-113-司執-121528-202410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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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5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戴安妤、黃明珠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連雨彬即連燕山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高雄市私立道濟緣居   家長照機構之薪資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橋頭   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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