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SDV-113-司執-121767-2024111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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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767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林欣蕾 住彰化縣○○鄉○○路00巷00號 上當事人與債務人邱龍霖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權人就不動產、車輛、薪資債權、存款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 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宜於書狀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 之執行行為,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2項有明定。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於113年10月7日具狀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僅 於聲請狀勾選執行不動產、薪資、存款及車輛,未據陳明執行標的不動產坐落、車輛位置、欲執行薪資及存款之第三人為何,經本院以113年10月11日雄院國113司執心字第121767號執行命令命債權人指明上開執行標的為何,業據債權人於113年10月17日收受,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債權人就不動產、車輛、薪資債權、存款債權之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