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SDV-113-司執-122667-202410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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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266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金詩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以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三人分別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3~7樓以及臺北市○○區○○路00號8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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