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15

案號

KSDV-113-司執-123011-2024101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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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011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住○○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黃文賢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張崴棠  住○○市○鎮區鎮○○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就債務人於第三人王品餐飲 股份有限公司就饗高雄富民店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查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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