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0-18

案號

KSDV-113-司執-125300-202410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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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53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玉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定泰即蔡清長 陳莉庭即陳順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蔡定泰即蔡清長、陳莉庭即陳順娟等之 集保股票、薪資債權、就陳莉庭即陳順娟對於第三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右昌分公司等存款債權、所有之不動產等為強制執行,然相對人等分別設籍高雄市彌陀區、楠梓區、第三人等分別設於高雄市楠梓區、臺北市中山區、不動產高雄市楠梓區、仁武區、臺北市士林區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民事聲請本票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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