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SDV-113-司執-125549-202410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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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5549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債 務 人 何宜芳即許何金花兼許清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賢昌即許清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賢陽即許清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蕙真即許清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   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燕巢區。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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