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DV-113-司執-125595-202411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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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5595號 聲 請 人 鄉民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             1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智康  住同上 相 對 人 徐銘燦  住○○市○○區○○路00號11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復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第三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 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執行,第三人址設新竹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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