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0-26
案號
KSDV-113-司執-127032-2024102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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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03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秐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陳秐安之郵局開戶情形、勞工 及商業保險投保資料,並請求執行其存款、薪資債權及保單解約金,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臺北市中正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 ,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