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SDV-113-司執-127741-20241025-2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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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74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85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住○○○○○區○○○路○段00號12樓 送達代收人 李玉婷 住○○市○○區○○○路○段00○00號 12樓 債 務 人 姚善文 住○○市○鎮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楊雪玲 住○○市○鎮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 ,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戶籍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四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