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SDV-113-司執-127893-2024102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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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89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李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分別設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市○○區○○路000號,均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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