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DV-113-司執-128674-2024102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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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67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 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解除或終止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請求權、基於保險契約 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債權,惟第三人公司設址於臺北市信義 區、大安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