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SDV-113-司執-129735-2024103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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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735號 債 權 人 陳靚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靖賢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陳明債務人方靖賢無可供執行之財 產,依法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設籍高雄市楠梓區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是本件應屬債務人住所地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