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DV-113-司執-129812-2024102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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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81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大同區塔城街30號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代 理 人 洪筱涵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曾文鈴兼周召哲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鎮○○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曾文鈴兼周召哲之繼承人於第三 人久毅企業社之薪資,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高雄市橋頭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