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1-08
案號
KSDV-113-司執-129845-202411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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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845號 債 權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2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家汝 住同上 債 務 人 EKHA SOLIKHA 依卡(居留證號:Z000000000) 住○○市○○區○○路00號6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C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向內政部移民署函查債務人在台新居所及居 留地址,經查,債務人現於第三人姬蔡淑滿(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1)處從事家庭看護工,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