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SDV-113-司執-130132-2024103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1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徐才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高雄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等為強制執行,然上開第三人分別設於高雄市左營區及楠梓區等情,有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及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等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