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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30

案號

KSDV-113-司執-130383-2024103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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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38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債 務 人 黃品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   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客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非屬本   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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