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SDV-113-司執-130988-202411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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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98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旻賢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新託商業銀行南崁分   行之存款債權為執行,惟查該第三人設址於桃園市,非屬本   院轄區,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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