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SDV-113-司執-130988-202411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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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98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旻賢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新託商業銀行南崁分 行之存款債權為執行,惟查該第三人設址於桃園市,非屬本 院轄區,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