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5

案號

KSDV-113-司執-131619-2024110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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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61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思賢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陽信商業銀行旗山分行之   存款債權為執行,惟查該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旗山區,非屬   本院轄區,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   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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