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DV-113-司執-131839-2024121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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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839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瑀 住○○市○○區○○○路○段00○0號4 樓 債 務 人 鍾宜螢 住○○市○區○○街00號4樓之9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債 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及財產所得資料,惟本院轄區並無應執行之標的,復經職權查得債務人現設籍於臺南市○區○○街00號4樓之9,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