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DV-113-司執-132195-2024122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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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21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57號1至2 、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區○○路○段000號1至2 、5至20樓 代 理 人 蕭建昌 住○○○○○區○○路○段000號10樓 債 務 人 陳享泰 住○○市○○區○○路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得以確定之 債權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於確定之債權表範圍,亦同。但依第133條不免責之情形,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年內,不得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民 事裁定自民國112年5月8日下午四時開始清算程序,嗣經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由同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3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裁定不免責,且該裁定於113年7月11日確定,有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自該不免責裁定確定之日起2年內,不得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於上開不免責裁定確定日起2年內,即113年10月29日具狀為本件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