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SDV-113-司執-134220-202411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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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4220號 債 權 人 陳昭利 債 務 人 蔡云琪 債 務 人 鄧星慧 債 務 人 吳宗仰 債 務 人 李佳憲 債 務 人 陳昱丞 債 務 人 范程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 蔡云琪所有坐落於嘉義縣之不動產;債務人鄧星慧所有置於臺南市之動產為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應分別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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