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SDV-113-司執-134220-202411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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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4220號 債 權 人 陳昭利 債 務 人 蔡云琪 債 務 人 鄧星慧 債 務 人 吳宗仰 債 務 人 李佳憲 債 務 人 陳昱丞 債 務 人 范程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 蔡云琪所有坐落於嘉義縣之不動產;債務人鄧星慧所有置於臺南市之動產為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應分別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