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DV-113-司執-134370-2024112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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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437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中山區德惠街9號2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住○○○○○區○○街0號2樓之3 送達代收人 葉庭歡 住○○○○○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林泰印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讓 與貴公司之債權讓與正本與通知回執正本,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