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SDV-113-司執-136189-202411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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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618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玉琴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之1 債 務 人 蔡淑芳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心燕即張素燕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 ,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戶籍均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