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SDV-113-司執-136345-202411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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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634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承璋 住○○市○○區○○路○段000號17樓 債 務 人 蔡玉伶即蔡幸軒 住○○市○鎮區○○○街00號 居高雄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壽險處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宋佳蓁